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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收 费 标 准 及 细 则

             绵城档[1999]字第23号

绵阳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服务收费标准
实 施 细 则
   根据绵阳市物价局绵价行费(1999)189号文, 我馆档案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:
一.查阅档案服务费
  市级以上党政机关,上级主管部门,因工作查考利用档案;凭单位介绍信利用本单位移交的档案;档案材料责任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利用自身形成的档案;因公益事业凭单位介绍信利用档案,均不收取服务费,其余按调阅档案的数量,每卷、次收服务费20元。经馆领导批准借出的档案每卷每天20元,并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。
二..档案证明费
  凡需本馆出具档案证明,使用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的,按所证明档案材料的份(张)数收取档案证明费。若一式多份,可酌情少收。
1. 因办理房产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,凭单位介绍信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(包括施工单位查阅施工档案)并出具证明的,每份(张)收证明费10元;尚未移交入库(需证明)的档案每份(张)10元。
2. 档案材料责任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,查阅自身形成的档案并出具证明的,每份(张)收证明费20元。
3. 因房、地产权纠纷,或其它经济纠纷等,持单位介绍信查阅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并出具证明的,每份(张)收证明费200--400元;查档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的,每份(张)收费100--400元。
4. 持有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住户,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其居住房屋的档案,并出具证明的,每份(张)收证明费50--100元。
5. 因办理经济案件,仲裁、调解经济纠纷, 凭司法等机关、和单位介绍信查阅档案并出具证明的,收取当事(受益)人证明费每份(张)200--400元,由查档人代交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绵阳市城建档案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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